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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體打擊。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一味追求生產進度,或受技術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在爆破作業后不及時對采面上的浮石、險石進行基本清理,造成浮石、險石滾落、墜落擊中傷人事故屢屢發生。
(2)坍塌事故。采石場經營者為了提高產量,降低生產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一面坡”的開采方式,利用鑿巖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處于上部的巖面懸空,失去支撐而自由塌落。掏底開采不能將上方巖面全部崩落,會在工作面上形成較大的懸石或傘檐等重大事故隱患。上部巖體受雨水侵蝕和頻繁爆破震動的影響,致使巖體坍塌可能釀成重大傷亡事故。
(3)墜落事故。部分采石場作業人員不按安全操作規程中的規定作業,在鑿石、爆破、清理巖面等高處作業時不系安全帶,從而導致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部分采石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冒險蠻干,不采取任何保護措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是高處墜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4)爆破事故。小型石料生產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作業單位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開采方式,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開采方式”。但不少采石場為了減少鑿巖量,仍然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擴炮時縮短擴炮時間,藥包和孔壁發生摩擦撞擊、孔內溫度過好的原因而早爆釀成事故。由于擴壺爆破大塊率高,許多崩落下來的巖石尺寸過大,必須進行二次爆破,如果爆破作業人員不規范操作,往往產生大量的飛石,造成更多爆破事故的發生。另外,不少采石場為了節省爆破器材用量,采用過短導火索,也是導致爆破事故的重要原因。
(5)觸電事故。在電氣設備、設施運行、操作和檢修過程中,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用電知識、違反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電壓、電氣設備等方面選用與所處的環境條件不相符;使用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設備、器具,缺乏必要的保護裝置;設備使用不當、超載運行;設備和線路的安裝不合格、檢查、維修不善,帶病運行等引起的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危險因素。
(6)機械事故。采掘、破碎、傳輸等機具的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傾覆等人身傷害和設備事故。主要原因是因為人員操作失誤或設備缺陷所導致的危害。
(7)車輛傷害事故。礦場車輛雖然只是在礦區內進行運輸作業,但如果對安全駕駛和行車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思想麻痹、違章駕駛、管理不善和車輛帶病運行等,就會造成車輛傷害事故。車輛傷害主要有:碰撞、刮擦、翻車、墜車、失火和搬運、裝卸中墜落及物體打擊等。車輛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違章駕車、疏忽大意、車況欠佳、道路條件差、環境惡劣以及運輸管理制度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