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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統一布置下,從2004年開始在全國各地開展了對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評價工作,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評價工作也相繼展開。本文主要針對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現狀和對策進行了介紹。
采石場必須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按照由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各作業水平臺階應保持一定的超前距離。嚴禁從下部不分段掏采。
礦場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和最小平臺寬度應根據礦巖性質、采剝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裝、運設備的要求確定。
機械開采時,按設備性能確定臺階高度,但一般不得超過15m。人工開采時,砂狀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1. 8m;松軟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3m;堅硬穩固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6m。類軟礦巖,工作臺階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開采礦巖的自然安息角;較穩固的礦巖,工作臺階坡面角不得大于50°;堅硬穩固礦巖,工作臺階坡面角不得大于75°。
在生產中,根據揭露的邊幫巖體情況和經驗,對邊坡及時進行平整和刷幫,改變邊坡的輪廓和形狀,以提高邊坡的穩定性。礦山應指派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邊坡管理工作。定期對邊幫進行檢查、清掃,對危巖要及時處理,及時消除隱患。對有潛在坍塌危險的邊坡,礦山應建立觀測預報制度,設立專門的觀測點,由專人對邊坡的變化進行定期觀測。用觀測數據指導邊坡安全管理工作。
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由主管部門審查和專業訓練,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局考核合格,發給爆破員作業證,方準作業。
健全安全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明確安全員的責任。建立各項安全生產規章管理制度,按規章作業。建立各項安全檔案,對發生的事故應做詳細的記錄,并從中吸取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注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于新進人員,要認真落實好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增加對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設施的投入。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及時對其進行演練。
小型石料生產場的開采雖然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但也存在安全隱患。通過分析,找出了主要的危險有害因素,并且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對更好的管理好小型露天采石場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可使其更好的為經濟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