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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兩部國家標準為基礎,編制了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 240-2011),該規程規定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混凝土、砂漿、砌塊和磚領域的相關技術要求,可有效指導并規范實際生產應用。下面以利用再生骨料制備再生骨料混凝土為例說明。
與國外先進標準相似,在滿足相關性能指標具體要求的前提下,不同等級的再生骨料適用于制備不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
規定了再生混凝土的性能要求和結構設計取值原則,例如規定:再生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學性能、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質量控制、抗壓強度及耐久性檢驗評定等均應按照普通混凝土的規定執行。僅摻用I類再生粗骨料配制的再生混凝土,其受壓和受拉彈性模量(E)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2010 )的規定取值。其他情況下配制的再生混凝土,其彈性模量宜通過試驗確定,在缺乏試驗條件或技術資料時。
規定了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方法
1.根據已有技術資料和混凝土性能要求確定再生粗骨料取代率(s)和再生細骨料取代率(sF >;當缺乏技術資料時,s‘和s,不宜大于50%,I類再生粗骨料取代率(s)可不受限制;當混凝土中已摻用IQ類再生粗骨料時,不宜再摻入再生細骨料。
2.確定混凝土強度標準差(o-),可按下列規定:
(1)對于不摻用再生細骨料的混凝土,當僅摻用I類再生粗骨料或II類、11<類再生粗骨料(s})小于30%時,o-可按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的規定取值。
(2)對于不摻用再生細骨料的混凝土,當II類、IQ類再生粗骨料(s)不小于30%時,o-值應根據相同再生粗骨料摻量和同強度等級的同品種再生骨料混凝土統計資料計算確定。計算時,強度試件組數不應小于30組。對于強度等級不大于c2o的混凝土,當二計算值不小于3. OMPa時,應按計算結果取值;當二計算值小于3. OMPa時,o-應取3. OMPa。對于強度等級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混凝土,當o-計算值不小于4. OMPa時,應按計算結果取值;當o-計算值小于4. OMP。時,o-應取4. OMPa。當缺乏技術資料且只摻用再生粗骨料時,其o-值可按表10的規定確定。
(3)摻用再生細骨料的混凝土,也應根據相同再生骨料摻量和同強度等級的同品種再生骨料混凝土統計資料計算確定o-值。計算時,強度試件組數不應小于30組。對于各強度等級的混凝土,當o-計算值小于表10中對應值時,應取表10中對應值。當無統計資料時,o-值也可按表10選取。
3.據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TG,T 55 )進行計算,求得基準混凝土配合比。
4.以基準混凝土配合比中粗、細骨料用量為基礎,并根據已確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s})和再生細骨料取代率(sF >,計算再生骨料用量。
5.通過試配、調整確定再生混凝土最終配合比。3.2.4規定了再生混凝土制備和運輸、澆筑和養護以及施工質量驗收等。
德國、日本等國家已經擁有較為成熟的建筑垃圾資源化方面的技術法規,我國近年來也陸續編制出臺了一系列類似的標準規范。《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 ) ,《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 ) ,《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 240-2011)這三部標準的發布實施,初步形成了我國從建筑垃圾制備再生骨料,到利用再生骨料制備混凝土等相關建筑材料的整個建筑垃圾資源化過程的基礎技術標準支撐體系,將會有力推動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的技術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