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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作生產機制砂的巖石應質地堅硬,其母巖的飽和極限抗壓強度應大于或等于90MPa。
(2)人工砂按技術要求分為Ⅰ類、Ⅱ類、Ⅲ類。高性能機制砂混凝土要求使用Ⅱ類或以上類別的人工砂。
(3)人工砂的粗細程度按細度模數Uf分為粗、中、細三級,其細度模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粗砂:3.7~3.1
中砂:3.0~2.3
細砂:2.2~1.6
(4)顆粒級配:人工砂按600um篩孔的累計篩余量(以質量百分率計,下同)分成三個級配區,其顆粒級配應處于表中的任何一個區以內。機制砂的實際顆粒級配與表中所列數字相比,除4.75mm、600um篩檔外,可以略有超出,但超出總量應不大于5%。

(5)石粉含量和泥塊含量
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和泥塊含量首先應符合下表的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將Ⅱ類的石粉含量放寬到7%左右。

(6)有害物質
人工砂中不應混有草根、樹葉、樹枝、塑料、煤塊、爐渣等雜物。機制砂中如含有云母、輕物質、有機物、氯化物、硫化物及硫酸鹽等有害物質,應符合規定。

(7)壓碎指標
人工砂的單級最大壓碎指標應小于25%。
(8)表面密度、堆積密度、空隙率
人工砂的表觀密度、堆積密度、空隙率應符合如下規定:表觀密度大于2500kg/m3、松散堆積密度大于1350kg/m3、空隙率小于47%。
(9)集料的堿活性檢驗
對重要結構部位及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混凝土工程,必須按GB/T 14684-200l《建筑用砂》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集料的堿活性檢驗,確認能保證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時,方能使用。